病残学生免考、缓考规定 (一)经市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已丧失运动能力的伤残学生或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者,均应按有关程序办理免修体育课和免执行《标准》手续。已办理免修体育课学生可免体育考试,免修体育课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须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二)身体发育异常、严重营养不良及肥胖症、畸形等,但平时仍能上体育实践课的考生,可由本人提出择考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其所在市开设考试项目中自行选择力所能及的考试项目。选择两个考试项目的,按两科实际考试项目成绩得分平均分的90%计算体育成绩(两个项目成绩得分总和的平均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选择一个考试项目的,按实际得分的70%计算体育成绩得分。申请及审核材料须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三)各市教育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免考、择考标准、评分标准及成绩认定办法。
|